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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及2023年第一批指标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度第一批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63000吨,总指标与各省(自治区)指标数据与2022年第一批指标相同,但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区分主采指标和综合利用指标。2022年度钨精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09000吨。
据此前工信部与自然资源部发出的《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2023年第一批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2万吨,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为11.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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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及2023年第一批指标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蒙古、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完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制度,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管理相关规定,现就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及第一批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开采总量控制管理(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和自然资源部将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至各稀土企业集团。由稀土企业集团分解至下属矿山企业,并向自然资源部备案。请稀土矿山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协助。(二)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矿山企业分配。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钨矿指标分配及动态调整机制,使下达的指标更加契合矿山开采实际。对长期停产矿山,应扣减指标,待恢复生产时可重新分配。(三)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不再区分主采指标和综合利用指标。对采矿许可证登记开采主矿种为其他矿种、共伴生钨矿的矿山,查明钨资源量为大中型的,继续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在分配上予以倾斜。对共伴生钨资源量为小型的,不再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由矿山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钨精矿产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细化措施,做好统计汇总工作。(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矿山所在地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签订开采总量指标执行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要对指标执行情况和共伴生矿综合利用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税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的协作,纠正瞒报、漏报产量等行为。二、下达2023年度第一批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五)2023年度第一批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已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稀土开采、冶炼分离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3〕23号)下达。2023年度第一批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下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63000吨,具体分配见附件。(六)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本通知下发10个工作日内做好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工作。对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不再下达的指标,可调剂至共伴生资源丰富、指标执行率高的矿山。(七)有关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准确统计矿山企业实际产量(含未下达指标的小型共伴生钨矿),2023年6月15日前将第一批指标分解下达及前5个月生产情况报部矿业权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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