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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景科技: 重大投资与经营决策管理制度

2022-12-12 23:22:52   来源: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经营及对

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

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

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 公司应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

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

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时,按照公司有关关联交

易及对外担保的决策制度执行。与公司以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

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宏

观经济政策。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重大经营与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及决策

程序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或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依据)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董事长有权审查决定;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董事

长有权审查决定;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董事长有权

审查决定;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董事长有权审查决定;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

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董事长有权审查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或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 50%的,董事会有权

审查决定;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董事会有权审查

决定;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 5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的,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董事会有权审查决定;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

利润比例低于 5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董事会有权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或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董事

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董事会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以外,公司进行第四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标

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六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六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

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应当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

交易金额,适用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第六条;前述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六条。

  第十二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

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

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

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对于未达到前款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若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

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

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六条。

  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

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比例下降的,应当以

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第六条。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

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可免于按照第六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六条“股东大会审批权限”之第(3)项或者第(5)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

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

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

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

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

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

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对公司

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公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

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当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

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

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

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

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独立董事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八)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

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指公司的关联法人,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

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

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

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事项构成本节规定的财务资助情形,应当及时披

露财务资助事项及后续安排。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达到一

定金额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风险投资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

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

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

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

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对外实施涉及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发展部、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

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经董事会办公室组织评审,按法律、法规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就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之重大经营与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

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

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

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

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总监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出

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

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

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二十九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

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审议并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重大投资

及经营决策,由董事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大经营及投

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决策机构所做出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

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

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

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董事长、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

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总监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应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

计,并向董事长、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

  (六)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必要时可招标;

  (七)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

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提出审结申请,财务部汇总审核后,

报总经理审议批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

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关责任人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违背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对投资项目出具虚

假的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或财务总监对投资项目出具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

造成对外投资项目失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徇私

舞弊、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

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

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公司内部

审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董事会可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含本数,“超

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投资

与经营决策,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标准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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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理制度 经营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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